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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 涉及安全评价

发布时间:2014-11-25 信息来源: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 浏览:20542次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一是“含金”量高。其中,涉及投资、企业经营45项,占78%;金融类12项,占21%。二是取消事项多。直接取消的事项达42项,占72%。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取消为主,彻底改革。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比重大。共有25项,占43%。这些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涉及证券、保险、土地估价、公路水运、金融理财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涉及民航、粮食、农业等领域。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促进职业资格的规范管理,减轻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负担。

  本次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评比类5项、达标类1项、表彰类13项,涉及民族工作、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林业、知识产权、外汇等多个领域。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主要原则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取消这些项目,有利于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有利于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本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82个项目,占现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总数的47%,涉及国务院33个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服务许可,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许可等项目,涉及领域广,受益面大。这些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将加快工商登记便利化步伐,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激发释放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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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安全相关内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25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 
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取消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5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取消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38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39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8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