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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立法追溯

发布时间:2014-05-20 信息来源: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 浏览:20099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安全生产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联系审议。2014年1月15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随后,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据统计,征集意见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3181人提出的7142条意见建议。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12年。近12年来,《安全生产法》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稳定的法律保障。

    本报将从本期起开设《关注安法修改》专题,回顾梳理《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的积极作用,探讨研究安法修改的相关问题,敬请关注。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安全生产逐渐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轨道。但安全生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任务依然较重。

    “血铸的条文”

    《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涉及煤矿、非煤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等多个行业领域,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说起《安全生产法》,曾参与该法立法工作的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说,《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涉及煤矿、非煤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等多个行业领域,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七项基本制度,是对多年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可以说是“血铸的条文”。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法律出台是大势所趋

    世纪之交,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巨变,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及社会心态都出现了新特征,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面临巨大挑战。

    2002年前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开始面临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世界性难题——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2年,全国事故死亡总人数年均上升约万人,2002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高达107万起。

    在社会心态方面,人们对生命、对安全的关注程度空前提高。计划经济时代,工矿领域长期提倡“先生产、后生活”,“生产第一”。在一些国有大型煤矿,工亡矿工家属可以得到很好的安置,家属虽然心情悲痛,但仍觉得光荣。进入新世纪,保护生命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矿主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发生矿难的煤矿被人们称为“黑心矿”、“黑煤窑”。

    “世纪之交,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巨变,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及社会心态都出现了新特征,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面临巨大挑战。”邬燕云说,“《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出台的,意在通过完善法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

    邬燕云表示,《安全生产法》立法原则与主体内容适应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无论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还是对国家法制建设而言,《安全生产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以这部《安全生产法》为标志,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

    建设任务依然比较重

    但是,安全生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法》建设任务依然比较重,我们还要致力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之后,安全生产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实施14部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20余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100多部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同时,大量相关地方性法规纷纷出台。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保障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认证制度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纷纷建立,安全生产逐渐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轨道。

    “但是,安全生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还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法》建设任务依然比较重,我们还要致力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

    (本版稿件、图片均据本报资料室)

    《安全生产法》基本规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利与自律(八项权利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这表明《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三套对策体系:

    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③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

    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